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规定,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优化资产配置方式,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22〕24号)和《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山医校发〔2024〕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公物仓,对各单位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资源统筹调剂。
第三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调剂余缺;
(三)能用尽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第四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
(一)各部门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且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
(二)拟报废处置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以及其他账面原值较大的仪器设备等资产;
(三)经学校批准,为全校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各类评估、巡视、审计、督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可共享使用的资产;
(四)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存放。公物仓资产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存放两种模式。单批次数量较多、体量或重量过大,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不经济的,实行分散存放,调剂或处置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其他情况由学校设立专用仓库,实行集中存放。
第六条 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与处置
(一)第四条所列第一类资产:各单位配置该类资产时,凡公物仓能满足需求的,优先调剂使用,不得购置;长期无调剂需求,失去使用价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二)第四条所列第二类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三)第四条所列第三类、第四类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有临时使用需求时,按程序到资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如需长期使用,则按规定办理资产调剂手续。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物仓整体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政策宣传等;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及时收集、更新、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三)负责集中存放仓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公物仓制度的宣传工作,引导本单位教职工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
(二)将部门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
(三)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账务处理。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设立公务仓模块,作为公物仓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方式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展示、调剂。
第十条 各部门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时,需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集中存放或分散存放。
第十一条 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申请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保管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