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管分离、集中采购”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申报、论证、报批、采购、验收和监督等环节规范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分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及通用服务,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通用服务是指与非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五)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上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
(六)采购人,是指采购活动中的需求主体为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代理人。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基建办公室、审计处和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确定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等;
(二)制定和完善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审议采购项目;
(四)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及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六)裁决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招标采购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定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采购限额,协同财务处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四)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对各类采购项目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督导立项部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校内招标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协调作出答复或说明;
(七)对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组织或参与学校重点项目的前期考察调研;
(九)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负责资产登记和管理事项。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相关部门职责:
(一)立项部门主要职责:
1.做好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调研、组织采购项目校内需求论证,提报立项申请;
2.提供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参数,对技术答疑进行回复;
3.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4.根据中标结果,完成采购合同签订;
5.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
2.参与采购项目的校级论证,审查采购预算;
3.负责采购项目绩效考核;
4.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三)审计处主要职责:
1.参与审定采购项目;
2.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监督审计;
3.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检查采购项目的档案材料、验收报告等。
第七条 各部门之间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有效衔接,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框架协议、批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框架协议、批量集中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过程同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网上商城及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采目录内适合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由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征集入围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入围结果全省共享,由各省直单位在征集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
(九)自行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十)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以上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须遵循“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
(一)低值易耗物品采购:各系部、各处室根据实际需求,编报本部门采购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校内需求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项目立项后按流程实施政府采购;
(二)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立项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校内需求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项目立项后按流程实施招标采购;
(三)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参照固定资产类采购流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履约责任及违约风险等内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协议合同审批流程逐级签批,合同须由校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纪委以及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货物送达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采验分离”的原则,项目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人员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出入库。项目验收合格后,凭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报告办理出入库手续,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 立项部门应认真做好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等相关基础工作,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得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第十六条 立项部门不得将应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七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馈赠,不得泄露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技术参数提供不准确,造成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出现采购数量不当、预算价格偏高、使用效益低及设备安装地点不落实等情况者,对项目负责人、论证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追究;
(二)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伪劣产品(工程、服务等)蒙混过关者,对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和支付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山医校发〔2017〕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