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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规范和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鲁财资〔20193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各部门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设施和家具用具。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按照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部门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等因素,从严控制,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资产处置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部门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和价格上限。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设备配置按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附件1)执行。办公家具规格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办公家具配置《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五条 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以年度为周期,配置流程如下:

(一)需求部门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书面提出配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部门配置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办公设备及家具购置计划;

(三)经学校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按批准的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实施采购

第六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管理:凡部门共同使用的设备及家具,须指定专人维护保管;凡每人一台(件)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使用者为管理责任人;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人工作调动时,须履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6年;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5年。

第八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处置:办公设备及家具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方可更换或进行报废处置。坚持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虽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应继续使用。

第九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应坚持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严格标准、规范合理。

第十条  学校所需涉密等特殊需要办公设备,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