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坚持全校统筹、设备共享、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益的原则,面向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开放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和所属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协调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与配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购置、建账及报废处置的审核;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规划及建设;
(四)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结果,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资源整合和调配。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数据汇总及统计分析;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审核及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系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服务;
(二)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新购置设备的验收;
(三)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协调与安排,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顺利完成;
(四)负责为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情况汇总及审核上报;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制定;
(七)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测试任务;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仪器设备完好,保证正常实验教学和科研需要;
(三)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负责新功能开发及升级,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六)做好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中设备预约、使用记录和收费凭证材料的管理工作;
(七)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学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八)保障仪器设备及实验安全。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开放共享使用。因多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设备,经学校批准后可不再共享使用。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首先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面向校外开放共享,并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符合规定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可以纳入平台,并随时在平台上实时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属系部及管理人员应对校内师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需求予以积极支持与协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由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和仪器专家(实验教师)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应立专项经费用于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向教务处报修。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收费内容主要包括:耗材费、水电消耗费、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以上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各仪器管理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收费范围:校外使用人员、校内教职工等。
第十九条 缴费方式:测试分析费直接缴至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收取。
第二十条 测试分析费收取标准,校外项目测试分析费按标准收取,校内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使用系部评分排名情况定期公布,作为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闲置2年以上或连续3年以上使用效益较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调拨使用,并追究原使用系部相关责任。对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必要时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