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
部门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校办学治校总体要求,学校各部门设资产管理员(兼职)一名,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参与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论证、申报工作,对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宣传、组织学习各级各类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相关工作流程。
4.负责部门资产信息登记、入库工作。
5.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协调组织本部门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督导部门资产占有人员,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全员管理思想,确保部门使用、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须严格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勤于学习,全面掌握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部门资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作为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合理安排资产管理工作,全力支持部门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