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各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占用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条 考核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 基础工作,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考核目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产管理工作在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推动综合改革中的保障作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学校组成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由考核组按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指标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 日,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中下旬。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为自查自评。由各部门对照考核内容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给出自评得分。第二步为学校考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小组对照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账物核对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给出考核得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等级:考核总分为 100 分,总分≥90 分为“优秀”;80分-90分为“良好”;60分-80分为“合格”;总分<60 分为“不合格”共四个等级。
第十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该单位年度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二)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的场馆、场地、教室、仪器设备、房屋等国有资产。
(三)因损坏、丢失、火灾和水淹等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不报。
(四)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及设备。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考评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汇总整理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每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各部门下一年度新增预算、资产配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执行。
附件: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