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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教育教学职能正常履行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一)资产包括:房屋、场地、仪器设备、设施、车辆等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学校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二)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有偿使用事项报备、统计、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及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核、数据上报、监督落实等。

第五条 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宣传统战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归口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教务处:教学场所(含体育场馆及设施)、实验实训场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办公室、宣传统战处: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及其衍生品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著作权、版权、专利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四)财务处:货币类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五)后勤处:学生食堂、校医院,学校公共场所及设施;

(六)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公寓及设施;

(七)图书馆: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电子图书等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上述范围之外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监督国有资产服务单位规范有偿使用管理,督促整改有关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协议等行为;

(三)负责督查落实服务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维护责任、使用资格审查和安全责任落实;

(四)协助服务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做好有偿使用服务收费项目的报批工作;

(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有偿使用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

(六)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各类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报送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承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资产占有、使用、服务或管理部门或单位(简称服务部门,下同),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资产有偿使用申请的审核,对有偿使用单位(人)(简称有偿使用单位,下同)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及内容等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严禁违规使用;

(二)负责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会同归口部门、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论证、会签、报批、签约等工作;

(三)负责与有偿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相关安全检查,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和相应风险;

(四)负责根据政府部门规定办理项目收费报批手续;

(五)负责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有关的规范管理、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回有偿使用的资产时的现场查勘,对损坏、侵权或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要求有偿使用单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外,追究有偿使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未经允许的其他事项。

第十 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范围: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 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四)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

(六)决定对外投资的学校会议纪要;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十)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 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偿使用单位会同服务单位提供规定的申办资料,经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批;

(二)学校研究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三)上级部门审查同意后,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根据上级批复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进行租赁:

(一)正在使用的资产;

(二)有偿使用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有偿使用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租赁分为临时租赁和长期租赁。临时租赁是指有偿使用时限30个工作日以内的租赁;长期租赁是指有偿使用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租赁。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长期租赁一般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有偿使用单位),一般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格。

临时租赁按照小时(天)或台件计费,上级有收费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无收费标准的,由服务单位提出,归口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综合各类成本,参考当地及其他高校收费标准,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后执行;收费标准需要物价部门审批的,由归口部门协助服务单位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同一项业务分批分次审批或报批,不得按照临时租赁方式长时间租赁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有偿使用单位提出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见附件1),根据相应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独立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和山东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设施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设施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五章  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能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含学校冠名权)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 无形资产有偿使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使用方资格、资信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草本;

(五)无形资产等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 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服务单位)提出有偿使用申请,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

(二)归口部门根据服务单位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严格审查拟使用方资格、资信;

(三)经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归口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四)评估完成后,并经学校法律部门审核,由归口部门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批;

(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由归口部门会同服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六)上级部门或学校研究同意后,签订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无形资产的期限、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向主管部门备案,向财务部门缴费。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 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缓收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 学校财务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入管理,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 按照项目进行的有偿服务,待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结算。服务部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到财务部门按分成比例进行划拨。

会议室、报告厅、音乐厅、运动场馆、实验实训室等设施设备有偿使用的净收入,服务部门提取70%,学校留存30%用于事业发展。无形资产使用及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及服务部门提成比例,按照上级、学校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 经归口部门批准后,使用会议室、报告厅、音乐厅、运动场馆等设施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学术报告、群体活动等公益性、非创收营利活动,不属于有偿使用的范畴。

第二十 对于水电消耗、人员服务、耗材、设施维护等确需单独核算成本的,另行签约,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单

2.资产临时性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