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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教财字〔202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情况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进行报批。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具体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激励;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配备与资产规模、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职能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资产使用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三条  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宣传统战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办公室、宣传统战处: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及其衍生品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著作权、版权、专利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监管工作。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公共教室设置、调整方案并做好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建设计划、购置论证。

财务处: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学校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建立健全学校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图书档案管理;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各部门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积极盘活资产存量,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购置通用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作为履行学校政府采购职责的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发挥采购需求的基础和引领作用。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建好政府采购项目库,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参与项目评审,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做到“采验分离”,及时在网上公示,履约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绿色通道,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对新增配置的资产,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出租出借、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学校将资产占用计入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和校名校誉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要建立账簿,各种资产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大宗一般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三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出入库、使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资产建账要求及时入账。

第三十八条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公物仓,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建立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积极主动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凡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 3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需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代表学校制定出租出借计划、签订租借合同、行使监管责任、收取租金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

第四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息争遵守。

第四十三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新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处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一)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审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的,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下列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资产,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报告,经过本部门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清单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变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支配。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需要履行对外投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由学校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由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评估的,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其他事项由主管部门、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在完善资产卡片内容、信息管理要素等基础上,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对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产报告,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根据要求作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根据要求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学校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开展全面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从严落实巡视、审计、督查发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问题的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货币形式的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部门。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