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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危化品、毒麻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0-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室危化品、毒麻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危化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罐、氧气、液氮、氮气、氢气、乙炔、二氧化碳等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及麻醉药品等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相关处室、实验室、实验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校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系部、处室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到人。

第五条 学校保卫科、物资设备科、教务处是我校负责危险品使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学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各部门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物资设备科负责全校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供应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实验室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一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指定的危险品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条 危化品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严加保管。存放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锁的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有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必须具体到一日或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提到的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瘤痹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其保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麻醉药品时必须先登记、检查,作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只能存放少量化学试剂、无毒药品,尽量现领现用,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实验室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对化学药品、毒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经常检查。对氧化剂、自燃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管理,谨慎使用。要绝对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剂和易燃物混放)而引发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严禁室内明火,禁止在危化品仓库内存放食品或吸烟。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毒麻药品的存放应贴好标签,标明名称、浓度、存量、进货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无标签药品,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按报废处理。有毒废物(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 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八条 危化品由设备科统一申购,归口管理,各实验室填写危险品申请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统一采购领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科、保卫科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一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二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不得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保卫科、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