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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令修订)、《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本办法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校内教学、科研中产生的具有以上特性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科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参与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理的校内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且要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掌握应急处置方法,确保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遵循分类统一规范、处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安全有效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物资设备科是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校级部门,会同教务处制定并组织落实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五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所属部门是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的操作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对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负有直接责任,需指定专人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完成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第七条 危险废弃物要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固体与液体、化学与生物要分开收集,各产废实验室要设置危险废弃物暂存区,并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上贴有明显的危险废弃物标识,容器收集满后通知物资设备科进行相关处置。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八条 化学类危险废弃物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弃物混合放置。

第九条 生物类危险废弃物需要单独收集,锐器需要设有专门的锐器收集箱,具有感染性的废弃物需要经过灭菌处理后再收集至暂存处。

第十条 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弃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十一条 医学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由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危险废弃物统一存放区需要远离教学及办公区域,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张贴明显标识,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学校危险废弃物统一存放区的负责人负责上报物资设备科,物资设备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