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令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保卫科、物资设备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且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八条 仓库中危险化学品必须设置相应台账,出入库必须实时登记,确保物品台账与库存物资之间账物相符。
第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且需要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相应的设施及装置需要定期检查有效性。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科、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