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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管分离、集中采购”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申报、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和监督的程序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和教材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物业、法律以及印刷等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资产、教务、招标采购、总务、基建和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确定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等;

  (二)研究制定各年度采购计划,审定采购项目;

  (三)确定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四)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定学校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六)裁决学校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五条  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所有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学校各部门采购需求并组织进行校级论证及审批,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协同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二)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采购项目;

(三)经学校授权,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和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根据中标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负责资产登记和管理事项。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校级论证,审查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项目绩效考核;

(四)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定采购项目;

(二)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三)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检查采购项目的档案材料、验收报告等。

第八条  其他系部、处室(含采购申请人)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申请,进行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二)提供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参数,对技术答疑进行回复;

(三)委派代表参与评标;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应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其他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过程同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招标采购项目由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各省直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

(九)自行采购方式。是指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十)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以上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须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新建工程,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6〕19号)执行。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凡包含在《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在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须遵循“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

(一)低值易耗物品采购程序:各系部、各处室根据实际需求,结合上一年度使用情况,在每年12月初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采购项目及预算;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汇总,会同财务、资产以及教务等部门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施政府采购;

(二)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采购程序:各系部、各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征集采购项目,组织3至5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请表》,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资产以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资产存量、运行状况、使用绩效和学校发展规划,牵头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校级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确定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参照固定资产类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校内委托招标采购或自主采购:

(一)学校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用品、卫生工具以及水电维修材料等采购程序:各系部、各处室根据需求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货物类)审批单》;财务部门根据经费来源、经费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存量、采购方式等情况提出论证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或者组织校内有关人员进行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单位,实行定点采购。

(二)应急项目采购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采购流程,逐级论证、严格审批。按照政策规定如需追加年中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加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无法追加预算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2—10万元的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资产、监察审计以及使用部门进行校内招投标或者定点采购;2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定点采购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履约责任及违约风险等内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协议合同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由校长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财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以及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货物送达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采验分离”的原则,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人员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符合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登记。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各系部、各处室应认真做好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等有关基础工作,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得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确保招标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各系部、各处室不得将应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十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馈赠,不得泄露与招标项目相关信息和资料;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者视为违纪,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情况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因提供技术参数不准确造成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出现采购数量不适当、采购预算价格偏高、使用效益低、设备安装地点不落实等情况者,对项目申请人、论证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追究;

(二)因对预算总额控制不准,或对经过论证的技术参数、采购数量及采购预算的审核不严,造成超标采购、重复采购,对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在委托招标采购中确定的代理机构不符合条件要求,或选择的供应商资质与采购规模不匹配,或采购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等,对采购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擅自变更,或不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对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变更者,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验收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伪劣产品(工程、服务等)蒙混过关者,对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报销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