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鲁财资〔2022〕24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 号)、《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通知》(教高函〔20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第五条 加强对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品德。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工作,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使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三级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各司其职。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监督部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 综合使用部门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组织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簿;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 组织培训、指导部门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规范开展工作;
(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和业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簿;
(四)参与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
(五)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绩效管理;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基本要求和职责是:
(一)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使用部门实行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必须调换时,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变动报告,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使用管理办法;
(三)按照学校和管理部门的要求,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验收工作;
(五)保管、养护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六)根据上级及学校要求,清查本部门固定资产;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报损、调剂、改建等)申请;
(八)做好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资料的搜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图书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所有公用图书等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制定具体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办法等;
(三)根据学校财务预算拟定图书购置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参与图书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登记图书明细账簿,按照图书管理规范做好图书管理工作;
(五)组织图书管理工作的专项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六)组织图书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研经费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执行下列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时相关凭据、评估价格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的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使用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生活及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入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须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鲁财资〔2019〕39号)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移动固定资产要进行调拨,以便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1.因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和后勤等项目变更,不再使用的;
2.因错购、重购而不使用的;
3.因其他原因闲置1年以上未使用的;
4.因长期使用或部件损坏、或技术落后,精度、性能达不到本单位要求而其他部门可使用的。
固定资产的调拨由使用部门提出调拨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进调出。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配。对不负责任或隐瞒实情,不及时汇报,造成固定资产积压和浪费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涉及学校及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的,应当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学校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提出变动申请,经调出、调入部门有关人员签章,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动手续。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或退休,须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交清所占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根据所管固定资产的性质、种类,建立健全规范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如有调动或变更,必须先办理全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由资产管理部门监交。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对所用资产、物资妥善保管,及时养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若资产失去使用价值,要提出处置意见,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清查盘点一次,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使用部门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规范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规范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以及批量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等残值变价回收收入,一律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及资产编号等信息,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后备案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随时核对本部门资产信息,动态管理所辖资产。全校每年应进行全面资产清查,以保持家底清楚,并为下年度资产购建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